关于开展实训实验室特种设备检查的通知

发布者:徐亚峰发布时间:2019-06-06浏览次数:612

各学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的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大体检”行动方案的通知》(徐委办[2019]153号)通知要求,规范我校实训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长效机制,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决定开展实训实验室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目录》,结合我校实训实验室实际情况,我校特种设备主要涉及以下几类:

    (一)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二)气瓶。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四)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如行车、叉车等。

二、检查方式

   (一)学院自查自纠(2019年6月10日-20日)

    二级学院参照特种设备分类标准对本学院实训实验室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彻底摸清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填写特种设备统计表(附件1)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统计表(附件2),按照特种设备安全自检表(附件3)中的标准对照平时的管理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整改,如不能当即整改到位的明确整改时间并撰写整改报告连同特种设备统计表(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特种设备安全自检表(附件3)经学院院长签字后于6月21日前报送至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行政楼B326)。

   (二)学校专项检查(2019年6月24日-28日)

    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根据各学院报送的特种设备安全自检表进行全面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附件1特种设备统计表.doc

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3特种设备安全自检表.docx


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