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院行教〔2016〕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突发性灾害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徐州工程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第三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全校实训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挥和协调。其主要职责为:
(一) 实施应急处置指挥,组织应急预案实施。
(二) 协调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请求地方政府应急支援,协助做好有关救援行动。
(三) 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指示精神,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实训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挥和协调。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科特点及实训实验室类型,负责本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四)及时、准确地上报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事故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六条 各学院、实训实验室应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经常开展实训实验室事故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三)各学院应对本学院各实训实验室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四)建立实训实验室病原微生物专库,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储存室。对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样本,加热设备,压力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剧毒、强酸、致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五)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训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处置。
(六) 严格执行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存在不安全行为的人员以及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要及时发出书面预警通知,提醒相关人员提高警惕。
第七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响应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学院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
(三)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报告人→单位安全责任人→教学设备处、保卫处→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四)凡发生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分类处置措施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一)若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迅速解脱衣物,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二)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处置人员应穿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必要防护后进行。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收集的泄漏物应运至应急废弃物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三)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并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泄漏,现场处置人员必须佩带头盔、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氧气呼吸器,进入现场关闭所有通气阀门或采取堵漏,将救出人员抬至通风处进行现场救护,中毒严重的应立即送医院。
(二)钢瓶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对可燃气体用干砂、二氧化碳或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置隔离带以防火灾事故蔓延。对受伤人员立即实行现场救护。
(三)气体钢瓶中有毒气体泄漏时,抢险人员须佩带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等进入现场处理事故和救援。
(四)使用氯气气瓶的单位,必须建立碱池,配备防毒面具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防护措施。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体钢瓶爆炸时,所有人员须立即撤离现场并报警,等待救援。
第十条 病原微生物事故应急处置
(一)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皮肤上,立即用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二)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并立即就医。
(三)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衣物、鞋帽上或实训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选用75%的酒精、碘伏、0.2-0.5%的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第十一条 化学灼伤事故应急处置
(一)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视情况再作进一步处理。
(二)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时间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经上述处理后还要及时送医治疗。
第十二条 中毒事故应急处置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训实验室。若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抢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同时立即送医治疗。
(二)经口中毒。要立即刺激催吐(可视情况采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同时立即送医治疗。
(三)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粘稠毒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后,及时立即送医治疗。
第十三条 爆炸事故应急处置
(一)实训实验室发生爆炸事件,现场工作人员或周边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及时切断电源和关闭管道阀门,同时迅速撤离,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报警。
(二)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了解爆炸产生的可能原因,并设法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如需专业救援应立即向有关方面求救。
(三)组织人员迅速撤离爆炸现场,及时清点人数,做好相关医疗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做好现场保护,等待警方及有关部门进行勘察,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一)发现初起火灾,现场人员应针对不同火情,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进行灭火。
(二)火势蔓延时,千万不要惊慌失措、盲目乱跑,应立即向119报警,并通知楼栋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疏散过程中不要乘坐电梯,应用湿毛巾等捂住口鼻、放低身姿、浅呼吸、快速向安全出口撤离。
(三)人员撤离后,应立即组织清点人数,确认是否全部撤离;发现有人员受伤,可立即向120报警求助。
第十五条 触电事故应急处置
(一)首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无法及时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将电线挑开。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二)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就地仰面躺平,禁止摇动伤员头部。
(三)检查触电者呼吸和心跳情况,若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复苏,并及时向120报警。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故障应急处置
(一)当发现仪器设备运转异常时,应该立即停车检查,故障没有查明、未清除隐患的机械设备不得投入运行,并通知其他师生停止使用该设备。
(二)操作机械设备的师生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三)如有人员受伤应当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并立即进行救护,根据情况拨打 120进行急救,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七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
第十九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人为原因造成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设备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