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院行教〔2016〕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消除、降低和控制实训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风险,确保学校各实训实验室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务院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主要是指我校各实训实验室内的起重设备(行车、叉车等)及压力容器(含气瓶、空压机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实训实验室内涉及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学设备处负责实训实验室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各实训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申购、报废、验检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 各学院应当根据教学和科研活动要求申购特种设备,申购时,除按《徐州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申购手续之外,还需办理特种设备审批登记手续。
第七条 特种设备购进后入库前,必须进行开箱检查特种设备的外部情况和出厂资料。设备管理、采购部门人员及设备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参加验收,验收时有关人员应逐项认真检查验收,并对验收质量负责。
第八条 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验收完毕,应将特种设备附有的相关文件收集完整,归档保存。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使用登记后,安全管理人员应将登记机关退还的文件和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明文件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将使用登记证或安全合格证明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分院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情况,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定期检验检测计划,确保检验检测工作如期实施。
第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在上次检测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定期检测要求。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测时,要做到按计划的时间停车检验,并向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提供检验所需的条件,配合他们作好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经重新检测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对确因需要延长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必须依法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第五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技术档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逾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参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外,还应加强内部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和定期保养制度。认真执行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和设备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在用设备每台完好。
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坚持专职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
第二十四条 教学设备处每学期安排一次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设备、查制度、查措施、查检测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每月安排一次定期的安全检查。主要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危险部位和要害设施要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隐患未排除,严禁进行生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同时附我校实训实验室现有四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相关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1.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2.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
3.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4.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学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须持有质监部门发放的安全操作许可证方可上岗,非持证人员不得操作压力容器。
2.实行安全操作持牌制度,在一些关键的操作装置上挂牌,牌上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文字说明装置的操作程序与状态,包括阀门的开关方向及其它注意事项。
3.容器运行前应检查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位计等)是否处在完好状态,经确认完好后,方可开机。
4.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按容器使用的工艺条件进行操作,防止过载。
5.容器运行过程中,应时常检查温度、压力、液位等是否在安全操作规定范围内,并严格按工艺条件控制,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在容器使用过程中,还应注意检查容器连接部位有无泄漏,渗漏现象,以及与其相连的管道有无震动、磨损,如产生上述现象,须及时修理并上报。
7.压力容器每次使用后,应做好运行记录,包括设备运行时间、运行状态,如有检修,则应做好检修记录,包括检修原因、部位、日期等。
8.压力容器须按规定定期检验,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将校验记录存档。
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
1.每个气瓶必须装设二个防震橡胶圈。
2.气瓶附件失效或缺损,阀门螺杆滑丝时应停止使用。气瓶应直立着安放并采取固定措施,以免跌倒发生事故。
3.禁止使用没有减压阀的气瓶。
4.气瓶中的氮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0.05MPa的剩余压力。并将阀门拧紧,写上“空瓶”标记。
5.开启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要面对减压表,但应观察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活正常。
6.按时送检压力表,合格后使用。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行车工须经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限位器、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5.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6.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7.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
8.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挂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9.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10.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手柄。
11.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2.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3.行车工必须严格执行其中机械“十不吊”:
a.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b.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c.斜拉物体不吊;
d.重物上站人或有浮置物不吊;
e.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f.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g.工件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h.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i.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j.钢水包过满不吊(六级以上大风不吊)。
14.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应遵守场内交通运输有关规则。
2.叉装物件时,必须明确被装物件重量在叉车允许装载范围内。如物件重量不明时,应将该物件叉起离地10厘米后检查叉车的稳定性,确认无超重现象后方可运输。
3.叉装时,物件应尽量靠近起落架,其重心应在起落架的中间,确认无误,方可提升物件。
4.物件提升到离地10-30厘米之间,将叉齿全部后倾方可行驶。
5.起步时,不得突然加大油门、变换前后方向,需待叉车停稳后方可进行。
6.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爆品的仓库内作业。
7.严禁叉齿上载人,驾驶室除规定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在室外搭乘。
8.作业结束后,将叉车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使叉齿落至地面并将车轮制动住。
徐州工程学院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