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徐工院行发〔2015〕67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仪器设备采购预算、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使用、管理、考核、调拨、维修、清查、处置及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
2.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二、适用范围
1.由学校各类经费购置或通过各种渠道(调拨、受赠、自制等)进入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财产,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2.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按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及上报。
3.单价在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管理范围,由学院(部门)自行管理。
4.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应视为贵重仪器设备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含),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且总价超过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其中,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是指《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的03类(仪器仪表)中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使用方向为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计划、采购与验收
1.为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申报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针对性、计划性,凡使用各类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均按《徐州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
2.各学院(部门)仪器设备购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及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科学论证,编制购置计划。
每年11月份,各学院根据实训实验室建设规划,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科学论证,编制下一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经学校审核批准并落实经费来源后交教学设备处。
使用其他经费(包括教研课题、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自筹、各种专项建设经费等)购买仪器设备(单价1000元(含)以上或批量5000元以上),编制月度购置计划,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填写《徐州工程学院采购项目申请表》,于每月5日前交教学设备处。
3.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学校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徐州工程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采购。
4.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的组织和要求按《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1.各学院(部门)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2.资产管理员的职责包括:正确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定期对本单位所管辖、使用的各类仪器设备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配合教学设备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入账、调配、调拨、处置、报损、报废等手续;负责本单位教职工校内岗位变动、退休、调离学校时,仪器设备清理移交工作。
3.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应经学院(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向教学设备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4.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避免重复购置,允许校内互相借用。校内借用部门间应办理必要的借用手续,填好借出记录和使用记录;交还时,双方检测无误后,登记归还时间。
5.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我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教学设备处同意,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借,对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6.学校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学校使用。如因工作需要确须带出者,需经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部门分管领导批准,教学设备处备案办理出门手续后,方可带出。
五、仪器设备维修
1.仪器设备维修要坚持以内部维修为主、社会力量维修为辅的原则,努力提高维修人员的综合能力,加大维修投入,保证专款专用,使仪器设备始终保持正常待用状态。
2. 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由使用单位根据仪器设备验收时供货方提供的保修单,及时与供货方联系。
3.在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按照《徐州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由教学设备处安排维修。擅自维修的单位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4.设备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使用和保养水平,要保持良好的使用环境,随时监测设备使用状况,定期保养,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问题尽快解决,防止设备带故障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各实训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填写维修记录。仪器设备完好率列为实训实验室考核内容。
六、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报废
1.仪器设备的校内、校外调拨均由仪器设备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徐州工程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详见附件3),交由教学设备处办理。
2.仪器设备报废申请条件、报废流程按《《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暂行)》(徐工院行发〔2015〕68号)执行。
3.仪器设备报失按《徐州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办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与上级文件规定相矛盾,按上级文件办理。
2.本办法由教学设备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