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院行教〔2011〕57号
为了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实验室使用率和设备利用率,促进我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的开展,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根据《徐州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为规范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第一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从学校实验教学运行经费中专项列支。
二、经费使用范围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实验室在教学计划之外开设开放实验项目,包括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发的开放实验项目(A类)和学生自拟的实验项目(B类)。
第三条 经费主要用于实验项目的开发和开放实验项目的运行。
三、立项资助条件
第四条 开放实验项目的内容要有一定的新意,符合综合性、设计性或研究型实验项目的要求,能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 开放实验项目应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熟悉相关项目所涉及的研究领域并有能力、有精力完成项目的指导。
第六条 教学计划内的实验项目及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受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
第七条 申请的开放项目内容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四、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每学年申报一次,每年7月1日前申请下学年的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
第九条 申请人根据《徐州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认真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所在学院必须对“申请表”项目资助的必要性、实验研究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最终评审,学校根据每年的申报和经费情况,确定项目数量和资助额度,并发文公布立项开放项目。
五、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获得立项的实验室开放项目负责人要积极组织项目实施,指导教师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进行指导,项目所在实验室要对项目的实施予以支 持和监督。
第十二条 相关实验室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开放实验的有关档案。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购买开放实验所需试剂、材料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补助。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时,需提交相关附件(学生实验报告、开放实验项目记录、论文、作品、自制设备照片等开放实验项目成果)。学校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验收。
第十五条 对未能正常开展工作的项目,相关实验室和申请者要说明原因,对无故不按期开展工作又不能说明理由的,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终止项目的执行、冻结项目经费。
六、报账与拨付
第十六条 新立项的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际支出的正式票据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照徐州工程学院财务处报账程序进行报账。
第十七条 正常开放运行的实验项目,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各实验室实际承担开放实验的人时数,按照相关规定拨付给各实验室。各实验室需把经费的使用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